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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监督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厅。
  
  (四)强化住房保障职能,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乡建设抗震减灾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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