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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凡是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能减少的减少,能合并的合并,能改为备案管理的改为备案管理。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可以合并实施的进行合并调整;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均应有所减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三)减少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要切实改变部门内部对一件事情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的状况,认真按照现场审批授权,强化落实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规定,各部门的现场审批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简化手续。各部门的所有审批事项都要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各类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总量原则上减少30%。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除涉密事项外,对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都要向社会公布。严禁在向社会公布的申请材料外擅自增加索要申请材料。(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五)实行审批服务再提速。在巩固我市2009年审批服务大提速成效的基础上,各审批部门要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承诺办结时限,再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再扩大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的网上申报办理量。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禁止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防止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四、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六)积极和科学地下放审批事项。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审批事项能放下去的则放下去。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区县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下放到区县实施;凡是区县有相应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下放到区县有关部门实施。通过扩大区县审批权限,支持区县自主创新和又好又快发展。(市审批办、市法制办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七)扩大区县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扩大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工业技改项目为工业经济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项目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由总投资5000万元扩大到1亿元,对区域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由总投资1亿元扩大到7亿元。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总建筑面积由15万平方米扩大到20万平方米。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同时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区县审批范围内的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或采购国产设备抵免和退税,以及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与实施。(市审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