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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市政府或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树种、株数等实施树木移植和砍伐。抽查申报单位或个人履行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落实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涉及树木移植和砍伐管理方面的违法问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材料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审批材料,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销毁,防止丢失、泄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2、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附件1: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树木移植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 (二)因城市建设移植树木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移植树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 (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 (五)树木移植方案(应明确移植详细地点、责任人); (六)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负责人: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一)申报树木移植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北京市树木移植申请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符合规定要求。 (二)树木(常乔、落乔、单株灌木)按胸径、株填写,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雪松,胸径15-20厘米,15株;碧桃,8-12厘米,8株)。 (三)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的现有绿化面积。 2.“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移植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岗位负责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申报,在规定时限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认真核查申报树木移植情况。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定许可决定 工作标准: (一)北京树木移植许可审批单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