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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树木移植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批准的树木移植许可制定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转受理人员。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部门: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附件2: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 (二)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砍伐树木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严重病虫害或死亡树木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确认书; (三)树木位置图(在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标注或提供具有绿化调查资质单位测绘的树木位置图及树木测绘表); (四)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或树木补栽计划(更新改造方案); (五)道路开口工程需提交市或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工作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负责人:局政务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及时移交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一)申报砍伐树木的单位(个人)应按申请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符合规定要求。 (二)树木(常乔、落乔、单株灌木)按胸径、株填写,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胸径20-50厘米,3株;碧桃,胸径12厘米,1株)。 (三)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的现有绿化面积。 2.“砍伐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树木砍伐的绿化面积之差。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报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岗位负责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审核标准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联系申报单位(个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勘察,认真核查申报树木砍伐情况。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上报 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申请,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审核后,按规定上报。 工作标准: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审核意见书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