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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通[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贵阳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徐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朱玉峰(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刘继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家璇(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任筑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陈新宇(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赵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杜清(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班午林(市人防办主任)
  
  李颖(市政府法制局局长)
  
  杨军(市地税局局长
  
  张跃(市工商局局长)
  
  王兵(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制定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通过购买取得的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以及单位自建房屋,因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商品房购房人或被拆迁人以及建房单位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登记。
  
  二、对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的房屋,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组直接给申请人登记办证。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项目,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
  
  5.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6.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8.工商部门出具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仍存在的项目,申请历史遗留问题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开发建设单位盖章认可);
  
  8.具结保证书;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拆迁安置房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表;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收取复印件);
  
  3.拆迁兑换协议书(原件);
  
  4.房屋补差收据(原件);
  
  5.房屋移交证明材料(原件);
  
  6.原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表或有关产权依据(原件);
  
  7.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其中一份须拆迁人盖章认可);
  
  9.具结保证书;
  
  10.其他必要材料。
  
  五、拆迁人购买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若拆迁人或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被拆迁人申请历史遗留问题补登记的,参照第三条第二项执行;若拆迁人及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还存在的,须提交拆迁人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的购房合同后,参照第四条第二项执行。
  
  单位自管公房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根据原产权单位售房的相关证明直接给被拆迁人(原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转让的房屋在办理转让登记前被拆迁,拆迁人与受让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凭转让证明材料直接给被拆迁人(受让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六、企业改制、市政拆迁、房改出售过程中单位自建房申请历史遗留问题补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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