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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验收备案资料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建设的相关资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开发建设项目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后又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购房人应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后,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进行登记。 八、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先以按揭方式进行销售后又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给其他购房人,并实际交付造成一房二卖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法院审理,市住房局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文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撤销按揭抵押登记,再按历史遗留问题给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九、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但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在2005年1月1日前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但无期限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书面告知查封法院,人民法院在30日内书面回复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按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进行处理。 十、购房合同、拆迁兑换协议以及发票、收据原件遗失的,若开发拆迁单位还存在的,由开发拆迁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若开发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购房人或被拆迁人登报申明遗失作废后,按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补登记。 十一、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工作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按项目分类分批清理,经在项目所在地公告30日无异议后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若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办证义务导致购房人及被拆迁人申请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登记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对其采取行政制约措施。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