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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排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七)开展专项检查,建立监管台账。 对全省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账,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实施关停,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环保、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专项检查,2010年4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含监管台账,见附表)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八)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重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分区控制、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2010年7月前在做好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按批准的规划组织检查和评估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 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分区、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省农业厅。 (十)明确责任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对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主体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尽快实施铬渣、尾矿库等的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的铬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企业(污染责任主体)、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环境监管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 建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制度,提高监控技术手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严防超标排放;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成果进行回头看,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对违法行为立即依法查处,确保饮水安全;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继续做好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防止二次污染;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严处。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企业。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 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应当制定重点防控区域监控技术方案(主要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土壤、底泥等监控因子的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加密监控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定期公布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测结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府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纳入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要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组织相关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特别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不断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