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十四)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当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的监管,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督促企业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企业产量和生产原料发生变化时则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企业。 (十五)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已上市的公司,环保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十六)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地方政府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企业。 (十七)建立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制度。 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当地政府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和处置规范,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八)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 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对农产品产地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及时掌握产地重金属污染变化趋势。完成全省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分类划分,摸清各类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产地适宜性评估,划分种植功能区,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制定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支持政策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促治”,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 研究制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证金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保险工作试点。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开展相关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缴纳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探索土地用途调整。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二十二)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加速开展重金属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和重金属理化形态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积极开展示范推广。 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污染治理、修复等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治理技术和设备,示范推广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和重金属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