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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我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规。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司法厅。 九、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五)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管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二十六)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的设区市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二十七)加强科普宣传教育。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与防护意识。同时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3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