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字[2010]1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10版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接上页]

  (1)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币)¥ 元整(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币)¥ 元整(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当事人逾期支付上述中介服务费的,违约方每日按未付中介服务费0.05%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基于甲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违约方应代守约方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守约方已支付的,丙方不予退还,应由违约方直接赔偿守约方。
  
  4.其他约定: 。
  
  第八条 丙方义务和责任
  
  1.丙方有审查买卖当事人委托关系、房地产资料真伪的义务。
  
  2.丙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原则为甲乙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3.非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泄露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等。
  
  4.因丙方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交易不成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并退回乙方已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房地产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 】。
  
  第十一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的,应当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仍未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地产交付使用日期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房款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房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三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的,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2.解除合同,终止交易,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3.其他: 。
  
  第十四条 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甲方或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需要延迟履行或者解除的,合同各方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
  
  第十七条 送达约定
  
  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各方通讯地址为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送达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否则一经发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共页,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份,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乙方(买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丙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盖章):
  
  经纪人(签章):
  
  日期:
  
  附件2: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穗房中介合字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