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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星级公园”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公园”称号。 附件1: 山西省城市(县城)星级公园标准 一、规划管理标准 (一)公园有土地使用证,并有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公园设计、施工、改造要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1148-92);获“山西省园林杯优质工程”称号的公园可适当加分。 (三)公园档案管理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总平面图; (2)公园功能分区图; (3)绿化种植图; (4)市政管线图; (5)公共设施配套图; (6)公园建筑物主要图纸; (7)公园各景点主要图纸。 2、文字资料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公园规划设计说明书; (2)公园文化特色说明(包括园艺特色、建筑特色); (3)公园园史及有关资料和照片; (4)园内乔木和大型灌木分类普查登记资料; (5)公园建筑物清单; (6)公园变更情况资料(包括土地占借、绿地改造、建筑物新增和拆除,地下管线敷设等)。 (四)公园改造更新项目,用地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五)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依法挂牌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六)无随意砍伐、移植园内绿化造景植物。 二、绿化景观管理标准 (一)按照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植物种植设计,实施植物栽植、调整和养护,园林景观达到和保持最佳状态。 (二)有全年养护技术措施和植物调整充实计划;有公园主要景点、景区以及节日花坛布置设计图和用花计划。 (三)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98%以上。 (四)乔木、灌木、花卉、藤本、攀援、地被、草坪等园林植物和古树名木养护及病虫害防治,要符合下列要求: 1、乔木:生长健壮,树冠完整,无枯枝,无明显病虫危害。 2、灌木:树形自然美观,开花整齐,长势好,无枯枝、无明显病虫危害。 3、花卉:生长健壮,花型正,花色艳,花期长,无病虫害。 4、藤本:保持良好的株形姿态,不乱牵乱爬,无枯枝败叶。 5、竹类:保持生长旺盛,自然美观,无倒伏,无枯萎,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 6、地被:硬质地面外围可栽种植物的,都应用各种地被植物覆盖,做到不紊乱,不挡视线。 7、绿篱:常年保持整齐、美观,无枯枝,无缺株,长势良好。 (五)植物群落合理配置,定期修剪、抚育,基本无病虫危害,长势好,开花整齐,整体景观有特色;残缺,老化的灌木及时更新。 (六)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纪念意义的景观、景区、景点,有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七)园内景点、景区和主要植物,设置有名称、种类、习性等简要知识介绍牌,古树、名木、树桩、盆景等进行重点保护,并制定特殊的养护技术措施。 (八)园内推广生物防治,定期喷药消毒,防止植物病虫害蔓延。 三、园容卫生管理标准 (一)园容卫生整洁、优美,设施放置有序,保持游览区整洁美观。 (二)园内厕所便池清洁,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地面干净。 (三)园内湖、池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无污水、废水排放到公园内的湖、池、溪、河等水域内,湖水水质达到国家景观水的标准;喷水池、叠泉循环水装置保持完好,定时开放。 (四)园内垃圾箱造型美观,外观洁净,周围无散弃垃圾。园内施工围挡作业,竣工后及时清场,恢复原貌。 (五)园内雕塑、花架、喷泉、垒石、汀步、栏杆、景门、景墙等设施定期清洗、维修和检查,保持使用功能完好,清洁美观。 四、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一)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及时修复或处理。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有历史价值的文物古迹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二)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宣传牌制作规范,整洁美观。 (三)道路、平台、步级、路沿、护栏平整完好,损坏及时修补,无道路坑洼、步级缺损、护栏倒伏等现象。 (四)园内水电设施、管线铺设符合水电技术安全规范。 (五)园内公共厕所位置合理,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有引导标识和无障碍设施;冲水、通风设备完好;化粪池密封,并设排气管,符合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