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基本医疗服务包(2类)。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中划拨出一定经费用于门诊统筹、慢病门诊补偿。门诊统筹是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一般疾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诊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门诊统筹有关要求按成本提供基本诊疗服务和基本药品;慢病门诊费用补偿是将高血压Ⅱ期、糖尿病、重性精神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慢性肾炎、尿毒症、肝硬化、肢体瘫痪、恶性肿瘤、再障性贫血确定为慢性病范围,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实行统筹补偿。 (二)基本用药的确定 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宁夏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就是在74种现有药品基础上,增加47品种,达到121种药品。随工作开展,再逐步调整药品品种。 (三)村卫生室的确定 提供两个基本服务包的村卫生室,一般每村许可确定1所,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或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可许可确定2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许可确定先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民委员会共同推荐,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许可。许可的村卫生室的村医,每天至少要坚守岗位4小时,其他时间公开电话联系方式随叫随到,特殊情况向乡镇卫生院院长请假,并在村卫生室门上张贴工作及请假时间以告知辖区居民。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及流动人口到村卫生室就诊,村卫生室应按成本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的药品报乡镇卫生院另外核销。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筹资机制 (1)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的费用:在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额工资预算的基础上,国家、自治区、县(区)财政按每个服务对象15元筹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包的费用:分别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筹资,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人员每人每年的费用中划拨40元。30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对象一般疾病的诊治和规定基本药品的提供;10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对象所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统筹核销补偿。 2、支付机制 通过整合各种筹资来源,利用经济激励手段调控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机构、村卫生室等供方行为,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各级财政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每年每个服务对象15元,支付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元不变;支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为7元和8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继续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市、县(区)在年初必须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明确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年的补助和每个村医一年的报酬;补助、报酬的70%采取预付,预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医报酬必须每月支付;补助、报酬的30%实行浮动,奖惩分明,未完成工作任务指标的按绩效考核规定扣除,作为奖励工作成绩突出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医的基金,奖励基金由市、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定奖励办法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2)基本医疗服务包 ①一般疾病门诊统筹 参合农民可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疗疾病和核销药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执行药品统一管理政策和所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分别负责乡(镇)、村的药品计划,乡镇卫生院并负责本院及村卫生室药品的订购、分配,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药品经费管理和支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核销一般基本医疗服务药品的限额分别是10元、20元;村卫生室药品第一月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预付乡镇卫生院,随后滚动,月月结算;乡镇卫生院负责所属各村卫生室药品的调整,以防药品积压或不足以及过期失效。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执行药品统一管理政策和所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负责城镇参保居民30元的核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药品经费管理和支付。 医师、村医在向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或参保城镇居民(患者)开药时,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服务包技术规范、绩效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诊断,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单次就诊开出的药品价格控制在15元以内。基本医疗实行“一户一证、就近看病”。村医每提供一次服务药品价格在3-15元,向被服务对象收取药事费1元,药品价格在3元以内免收药事费;并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1元支付村医为治疗费(仅限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门诊统筹药品);村医提供中医药及适宜技术服务,免收诊断费、药事费,中医适宜技术、中药收费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中药仅限于中药饮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