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市财政对病害猪损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饲料的生猪除外)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补偿,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本市区域内各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贸工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市级监管平台;配合市财政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会同市科工贸信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市财政委根据市科工贸信委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及到病害猪货主的,病害猪货主需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成协议,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实际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病害猪货主。
  
  第七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助市科工贸信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病害猪检疫结果通报给辖区内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做好本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八条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已进入关闭清算程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如未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为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再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害猪及病害生猪产品送至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处理,继续履行向所在地区贸工部门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的义务;已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