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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 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做好无害化处理标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病害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方式,在记录表上签字并经驻场动物卫生监督单位盖章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病害生猪或产品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深圳市卫生处理厂),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经上述环节签字盖章确认后的4份记录表分别交回给货主、驻场动物卫生监督单位、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并留1份存档。 第十二条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需送至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由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2)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市科工贸信委。 市科工贸信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市财政委。 第十五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3),《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应包括代病害猪货主申领的数量,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4),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应及时审核拨付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资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由市科工贸信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科工贸信(贸工)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委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科工贸信(贸工)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月公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请情况,并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