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突击整顿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当前城市卫生环境突出问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卫生环境“突击整顿周”活动,全面完成“清堆”、“清根”、树木涂白等任务。围绕整治工作重点、难点和顽疾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治理城市卫生环境污染源为主要内容的户外牌匾广告、占道商亭、桥下空间、占道停车场、占道市场摊区、基建工地、建设(拆迁)工程渣土运输、乱贴乱画、私搭滥建、违章占道经营加工、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等12个专项整治行动,由牵头部门制定专项整顿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目标明确。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将检查、通报、公示、督办、巡查、监督等6个环节贯穿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全过程,使影响城市卫生环境的难点和顽疾得到有效解决。
  
  (三)提高标准,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市管理管护作业标准和考核标准,相应调增管养作业经费标准。增加主干道路机械化清扫、水冲洗等环卫设施设备和道路维修养护、绿化抚育管理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对主干街路和中心区域主要采取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实行“两扫全保”作业,达到路面见色、见边、见线;管理人员对街路进行全天候巡视检查,确保全覆盖、无盲点。全面实施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区域,按照工作网格配备管理、执法、监督等管理人员,实施严管严控,形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监督、街道社区、义务监督“五位一体”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大城市管理力量整合力度,动员道桥、园林、环卫作业人员和城管监督员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在重点景区景点聘用保安,实行保安制,实现城市管理效能放大化。适当增加执法人员,缓解执法力量不足,提高管控覆盖率和违法违规的处置率。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标准、完善监督考核体系,严明工作纪律,规范管理执法行为和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树立城管和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建立完善市容卫生环境整治监督考评机制,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对市、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科学评价,每月进行检查,排出名次,上报市委、市政府;每月评选全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前5名、后2名,在省、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将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考核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用的依据,并与单位评优、年终奖励等挂钩。由市爱卫办、市城管办成立11个督导、检查组,每周分赴各区、街道、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主要责任人第一次实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诫勉谈话,第三次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出现问题的党政机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对经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对严重影响市容卫生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基建工地予以查封。要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卫生环境检查评比挂牌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结果,对连续2次检查不达标的进行处罚,对已取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给予降低级别处理,对破坏市容卫生环境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重罚。采取问卷形式开展市容卫生环境满意度调查,对满意度低于80%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相关领导予以经济处罚。
  
  (五)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强化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督促临街单位、商家业户自觉维护各自门前的市容卫生环境。试行开展“星期六义务劳动日”活动,动员广大市民群众和单位职工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建立老干部、老党员、老职工“三老”社区环境管理队伍,进一步发挥夕阳红老年服务队、青年志愿者在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城市管理定期通报工作,扩大社会参与度。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对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滚动式反复播发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公益广告。开展“爱我家园”人民建议征集活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开办聚焦市容卫生环境整治红黑榜专栏,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整改。向全市人民发出积极参与市容卫生环境整治倡议书,在全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优美环境促经济发展、以优美环境再塑城市形象”大讨论活动。组织义务宣传队,深入单位、社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对卫生环境整治工作的认知程度,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