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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8.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50万元,将3.5万名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财政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5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5元和185元。 19.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5700万元,将10.4万名未参保退休职工财政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245元。 20.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050万元,将3.5万名未参保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365元。继续按照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原省属农垦企业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部分建场初期老工人和退休工人技师生活补助标准。 21.为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财政安排1.8亿元,比照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对6万名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补助245元。 22.提高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退役士兵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规定,按两个社会平均数,提高困难补助标准。 23.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和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4.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未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全部达到7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所需资金全部按现行财政渠道负担。 25.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经确认的奖励对象约4万人,每人每年奖励720元;特扶对象6000户,每户每年分别发放960元、1200元的扶持金。 26.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水平。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使在救助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并帮助他们及时返乡。 (四)医疗保障。 27.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财政增加安排2.9亿元,将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将未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60元提高到12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达到65%左右,11个设区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28.全额资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加属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 29.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和报销水平。财政增加安排12.6亿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80元提高到120元,筹资标准由年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参合农民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 30.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1.增加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水平增长情况,财政安排11亿元,保障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32.将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财政新增安排9亿元,将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3.扩大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财政增加安排1400万元,总量达到3.6亿元,将新增的7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34.提高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报销标准。将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达到3万元。 35.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整合财政资金1.8亿元,对全省所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颚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 36.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安排6.6亿元,将基本公共服务由城市社区扩大到农村。向全省城市居民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孕产妇、35-60岁妇女、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六类人群,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卡;对50万名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对30万名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检查;选择试点进行免费婚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