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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与住房消费,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需求,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新增经营性用地供应制度
  
  (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状况,按照控制增量、激活存量、集约节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保持土地供应相对均衡和稳定。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密切结合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需求的项目用地;增加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同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推出一批商业、市场、旅游、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三)推行土地“净地”出让。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对收储地块要提前进行拆迁安置,提高“净地”出让率。将城东新区、旧城改造区(含棚户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
  
  二、继续实施鼓励住房消费政策
  
  (四)低收入家庭购房优惠政策。在2010 年1月1日至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购房家庭的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满一年的,户内人口为 1 人且购买30 ㎡以下、户内人口为2 人且购买45㎡以下、户内人口为3人且购买60㎡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75㎡以下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购房屋面积 100 元/㎡和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双方的另一方户籍不在本市市区的同一户籍内配偶和子女。
  
  (五)专业技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师职称)的个人或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
  
  (六)一般家庭购房实行补助。购房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另购置一套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套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均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50%的补助。
  
  (七)购房入户政策。购房家庭成员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在市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登记,取得户籍后享受本市市区就学、就业和社保等各项政策。
  
  (八)规范购房补助政策适用范围和审核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购房家庭,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延长到 2011 年 8月31日。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已备案的购房家庭,在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符合上述条款规定条件的,仍享受上述相应的财政优惠政策。购买定向销售房、集资房、房改房、直管公房等类型的住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转让,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有关财政补助政策的审核程序继续执行财税费〔2008〕431号文件和财税费〔2009〕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九)规范已享受补助房产再转让。已享受芜政〔2008〕68号文件和芜政办〔2009〕8号文件以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 2 年内再次转让的,须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住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十)支持中小户型自住住房贷款。各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继续执行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09〕2号)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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