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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自治区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研究拟订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和区内跨地(州、市)社会团体、基金会、自治区区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区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全区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自治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等;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宣传、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