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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高地县财力保障水平。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加强税政管理,严格税收减免政策,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资、机构运转等基本支出、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项的支出需要。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标准,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体系,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与部门(单位)的预算工作协商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农业税征管职能。 3.牧业税征管职能。 4.农业特产税征管职能。 (三)划转的职责 1.契税征管职责划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自治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自治区与各地、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治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税收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减免税规定和对自治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负责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七)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定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