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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职责交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地(州、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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