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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自治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草案;组织协调厅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 (五)财务处 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审计处 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厅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