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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八)执法监察处
  
  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自治区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的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3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二)管理自治区测绘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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