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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全面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一)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火灾隐患整治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发动各行业、各单位和各级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认真落实政府督查、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等整治火灾隐患责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技术等一切手段,对重点单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等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打开生命通道、打造畅通工程,实现“通千门、保民生、压群亡”;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投诉、核查、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对关系民生、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重大火灾隐患评判标准和整改标准,进行专题论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省、市、县三级政府继续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整改销案。同时要做好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集中开展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消防安保专项行动,确保消防安全。 (二)强化社区和公安派出消防安全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遵义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完善社区消防工作机制,全面抓好社区消防组织、制度、职责、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落实,充分发挥社区综合治理作用,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功能;要督促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宣贯落实《贵州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点多、面广、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抓好列管范围单位消防监管的同时,把小单位、小场所、社区和农村村寨纳入监管视线,消除“盲点”,杜绝失控漏管。 四、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增强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市、县两级消防部门要对违法工程进行清理整顿,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建立工程审核、验收复核机制;依法成立社会消防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开展消防设施质量检测。要引进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积极探索开展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消防安全检测;要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库,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违法经营消防产品等行为,规范消防产品市场。要进一步加强火灾调查队伍建设,确保亡人火灾原因认定正确率达到100%。年内,所有县市区要配备必须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察装具。 (二)开展“建设人民满意消防执法队伍”活动。各地要开展“建设人民满意消防执法队伍”活动,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实行消防监督警务公开、阳光作业,继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要针对当地重点项目和外资企业,推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措施,开设绿色通道,实施畅通工程。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保护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对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主动服务,依法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优先组织复查。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优先勘查、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验收。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索要赞助、强行推销或指定产品。 (三)规范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用市场手段调节火灾风险。各地要认真落实《贵州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建设管理办法》,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动态监管和预警能力。年内,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联网率达到100%,正常运行率达到100%;要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特别要推动保险部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防火等防灾减灾需求的险种和投保方式,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