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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铁路部门:负责对铁路沿线及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排查、巡查监测和治理,并在治理前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指挥、协调铁路设施的抢修;做好救灾物质的铁路运输工作。在铁路建设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 17、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配农用救灾物资,协助、指导灾区农业的救灾复产。 1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19、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 20、武警部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 21、供电部门:负责抢修灾区的电力设施。 22、电信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的电力畅通。 23、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渎职行为。 (五)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应急出勤补助制度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人员补助制度(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治理。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监督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负责人,村(屯及有关单位)有监测人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因工程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时调用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