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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 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人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九)积极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根据住房保障需要,调整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政策,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重点支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又购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集中建设和出让土地配建等形式,加大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的落实。切实加大卫星城和中心镇限价房建设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放宽购买对象的户籍、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 (十)加快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拓宽改造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实施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确保按时完成第二轮整治任务;抓好剩余非成套房改造,将通过土地储备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2年内启动改造;抓紧拟定秀水街、文昌街、尚书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或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抓好城中村改造,做好剩余城中村的改造启动工作,切实加快改造进度。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非成套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原则,采取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改造、非成套房改造、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模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按照现有政策,推进农村危房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十一)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步伐。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改建资金。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