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 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 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