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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要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要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并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要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优惠政策。 (六)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府支持、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在招拍挂出让后,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区内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全力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的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要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二)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发展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四)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格按可研和设计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