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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对工业用地出让10年内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定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经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腾出土地来安排其他项目用地,将腾出土地产生的纯收益的50%返还给企业。 (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全面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除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严禁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要在开展试点并积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办法,加以推广实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区、县(市)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路子。 (四)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开发丘岗地、疏林地等农用地,要进行科学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地进行。农村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要优化路网结构,节约使用土地,节省投入,搞好流量预测,合理规划设计。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可结合土地综合整理,优化配置,以节约资源。 (五)大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要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区,节约的安置用地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应逐步由各级财政负责实施。对被征地农民推行集中高层或多层住宅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区、县(市)政府对村民自愿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应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督检查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案件查处中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对各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集约用地与用地计划挂钩制度,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