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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要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建立以公顷平均投资强度、公顷平均产出密度、公顷平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机制,按年度评选和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