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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3.原由吴忠市林业部门审批的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批。 (二十四)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 (二十五)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二十六)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初审后转报自治区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审批的项目,下放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5.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二十七)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吴忠市上报自治区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对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负责审批。 四、关于商务、外事方面的管理权限 (二十八)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自治区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二十九)由试点县直接上报自治区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三十)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核准。 (三十一)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十二)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三十三)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自治区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 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活羊、活牛)初审; 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 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 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 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 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 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三十四)对自治区商务厅审批、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 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 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三十五)现行需经吴忠市外办审核、报自治区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限 (三十六)需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初审,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三十七)自治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 (三十八)一级(含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含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升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乙、丙级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自行审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