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十九)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发证。物业服务企业暂定级及三级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发证。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备案)。
  
  (四十)现行由吴忠市批准办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均由试点县批准办理。
  
  (四十一)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吴忠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四十二)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三)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四)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六)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县。
  
  (四十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吴忠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运输部门享有与吴忠市交通运输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八)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四十九)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直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污染治理项目。
  
  (五十一)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原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二)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审核、审批或按规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试点县负责验收。
  
  (五十三)污染减排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直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
  
  六、关于科技、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限
  
  (五十四)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六)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七)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八)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九)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六十)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
  
  (六十一)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由试点县自行审批。
  
  (六十二)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自治区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吴忠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