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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方面的管理权限 (六十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六十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经试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五)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经试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六)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六十七)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举办台湾地区文艺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核并转报文化部批准。 (六十八)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六十九)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七十)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七十一)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 (七十二)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由试点县体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 (七十三)自治区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十四)自治区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 (七十五)1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七十六)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 (七十七)一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七十八)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专项旅游景区规划,由试点县旅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自治区旅游局意见后,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关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方面的管理权限 (七十九)财政各项支农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八十)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自治区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自治区审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八十一)试点县税务部门受理的属于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审批;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八十二)试点县税务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审批;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八十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吴忠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吴忠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吴忠市审核、报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对必须经吴忠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自治区、吴忠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九、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管理权限 (八十四)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