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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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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七)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挥网络优势,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积极探索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政府授权的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切实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加强农民和龙头企业的联合,培育地方性特色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发展地方性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啤酒原料、小杂粮、食用菌等传统特色产业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
  
  (九)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生产,努力为农业生产搞好科技示范和各类实用技术推广服务。
  
  五、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参与农民及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未划归农口管理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应划归农口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消弱。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步伐。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资连锁配送站、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店、再生资源回收店,积极建设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小型超市、农产品小型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店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打造成“新网工程”的终端。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中抓好村级综合服务社示范工作。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三)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事业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各级农业部门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省上试点示范范围,予以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特色商品基地建设资金,今后视财力状况予以增加。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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