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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省、市(州)、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等基础上进行。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五)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退市还路”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贷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十七)确定土地权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办法帮助解决。 (十九)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安置职工的社有企业,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将省供销合作社特困流通企业纳入省破产企业改制范围,分期分批解决。具体由省供销合作社商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十)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 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二十一)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立项、用地、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