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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字[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⒉6各工作组组成及预案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立即成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合火案查处协调组。必要时,由市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赴火场工作组,适时赶赴火场督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在市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工作组要积极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扑救火灾中的重大问题,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等,协调地方尽快扑灭火灾。
  
  一、综合调度组。及时掌握并向防火指挥部提供火情动态、前线指挥部扑火方案、相关防火战略物资及防火基础设施情况、扑火兵力部署、扑救动态、航空护林飞机情况和火场天气预报等;与前线指挥部建立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飞机调配、火场监测及部门间的协调等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报告,编写森林草原火情简报和快讯,汇总工作情况。
  
  二、后勤保障协调组。协调有关部门供应火场所需物质;协调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时运送扑火人员、物资、确保火场需要。
  
  三、宣传报道协调组。严格按照火灾报道的有关规定,协调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等具体事宜。
  
  四、火案查处协调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火案查处及火场和周边的治安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市防火指挥部通报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3 工作机制
  
  ⒊1预测与预警
  
  ⒊ ⒈1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经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进行宣传,以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强对防火核心区的巡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进行可燃物计划烧除,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综合能力。
  
  ⒊ ⒈2预测预警系统
  
  全市共建防火瞭望塔10处,地面巡护道路3050公里,巡护车辆41辆,巡护摩托车193辆,巡护人员930人,主要采取瞭望塔火情监控瞭望,人工地面巡查发现火情,对发现的火情通过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报警。同时利用国家气象卫星热源监控发现火情热点。
  
  ⒊⒈3预警级别和发布
  
  依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中长期气象预报,每日在电视台发布四级火险等级预报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全面检测火场天气情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必要时用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巡护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⒊2应急处置
  
  ⒊ ⒉1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生一般火情的,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一是危险性大的火灾;二是跨越旗县区行政区域及乌拉山次生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火灾;三是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火灾;四是跨越国界或市界的火灾;五是需要由是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的火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应及时、详细、准确将以下情况上报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
  
  ⒈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已投入扑火力量和设备,火灾现场指挥负责人、联系方法、火场燃烧情况和蔓延趋势;
  
  ⒉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资源状况、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
  
  ⒊火灾现场气象情况。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市防火办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制订扑救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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