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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前培训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在退役士兵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及时组建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知识,认清发展前景,增强退役军人肩负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坚决响应号召,服从安排,树立依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要积极协助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各区县安置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退役士兵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专栏,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渠道等服务。要根据本区县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安置政策
  
  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仍采取自谋职业与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对非农业户口入伍、符合就业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要结合我市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情况,在7月底以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单位的有效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调配到有关区县。市安置办要充分发挥整体协调作用,合理调配全市安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区县安置计划。可实行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也可全面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按计划分配到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以下称三区)就业的退役士兵,在等待应聘期间,由三区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退役士兵在3个月内没有予以安置的,三区应按实际人数向市安置办交纳有偿转移安置资金,由区县安置办对退役士兵再行分配。
  
  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津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入伍前在职的退役士兵要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资待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各单位的退役士兵随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工资待遇;人力社保部门应督促和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保险费用。接收单位应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三年内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
  
  (二)继续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自谋职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和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给予分配工作。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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