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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加强公共厕所建设,实现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活动式厕所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的公共卫生间。 第四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厕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国土房管、财政、物价、商务、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厕所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投融资机制和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养护公共厕所。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共厕所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 对在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共厕所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厕所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并征求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本市新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节能、环保、防异味的设施、设备和技术; (二)设置残疾人或者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建筑装修材料; (四)安装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鼠设施; (五)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六)设置粪便排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3米以内区域为绿地; (八)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三类公共厕所标准的,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改造并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无能力改造或者产权不明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导向牌、指示牌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 本市建立公共厕所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