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4.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按分散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填写。
  
  15.填表应用钢笔,表格内容要认真逐项填写,无某项内容时则填写无,因故无法填写的内容应注明原因。
  
  16.当重大危险源登记涉及保密数据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登记备案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用一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2010年做好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完成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及80%以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启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并运行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二、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
  
  (一)登记备案内容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详细信息及有关图文资料;重大危险源的周边情况及有关图片;重大危险源分布平面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及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登记备案范围
  
  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有关重大危险源构成条件的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三)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1.重大危险源单位登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safety.gov.cn)”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系统”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在“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保存和打印(所填信息先不在“信息系统”上提交)。打印的书面材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登记机构。
  
  2.登记机构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给重大危险源单位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在“信息系统”中正式提交网上登记备案信息,同时按要求报送登记备案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修改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送达登记机构后,经核实与网上申报内容相一致的,登记机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同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领取登记备案表。登记备案情况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三、登记备案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7月底前)
  
  1.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成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明确登记备案工作的职能处(科)室,原则上设有应急管理机构的,由应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登记备案等工作,还未成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能处(科)室承担登记备案等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网站设置并开通“自主培训辅导”栏目,内容包括:信息系统(网络版)使用介绍及登记常见问题的解答等。
  
  3.各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制订登记备案工作计划。
  
  4.省局组织召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会议暨“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班。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当地登记备案工作计划,组织部署,开展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登记备案工作阶段(2010年8月-2011年5月)
  
  1.重大危险源单位按《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登记备案,企业具体登记人员应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包括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报送有关安监局备案。在登记工作阶段,省安全监管局通过省局网站的“自主培训辅导”栏目,辅导、帮助开展登记备案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备案进行受理、审查、出具登记备案表,并定期通报登记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