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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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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阶段(2011年6月)
  
  总结分析登记备案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领导。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职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重大危险源单位按照《办法》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如期完成。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将登记备案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准化复评考核、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备案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2010年11月1日起,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重大危险源单位,须同时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三)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动员部署和登记备案相关技术辅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履行登记备案责任和义务,并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工作辅导,使每一位登记人员熟练掌握登记备案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沟通和联系,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省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联系人:洪禹;联系电话:0571-8705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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