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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办公平台的作用,确保电子公文管理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7〕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联入办公平台的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全市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发公文时形成并符合本规定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管理指电子公文的制作、交换、流转、归档、查询等过程。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相应部门负责本级和所属乡镇(街、场)的电子公文管理、指导和检查;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办是全市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全市办公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指导和推广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办(中心)是本地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地办公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指导和推广工作;市直各单位的信息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
  
  第二章 用户管理及权限设置
  
  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负责市本级办公平台系统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维护和部门管理员的添加和基础数据配置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办(中心)负责本地办公平台系统管理员的日常管理、维护和部门管理员的添加及基础数据配置工作;各单位部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用户的添加及基础数据设置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对办公平台中部门管理员、公文收发员、公章管理员和档案管理员的确定要严格把关,部门管理员对本单位用户权限设置要严格审核,并将本单位用户配置信息报市信息化办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管理员每个工作日要登录办公平台检查用户配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公文收发员和一般用户应当及时查阅处理有关文件,并确保通讯畅通;公章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实物公章管理好公章密钥盘,及时更改公章密钥盘初始密码,确保公章密钥盘的安全。
  
  第三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十条 除涉密和敏感性文件外,全市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电子公文的管理均应通过办公平台操作,严格按照《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操作规范》(见附件)操作。除因政务公开需要发布的电子公文外,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或处理电子公文。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在流转、审批、签发过程中,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办公平台运行中的流程设置,按照自身的权限,认真及时地完成本人在流程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文件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要求重发或与本地、本部门文电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按纸质公文同样的要求进行,由各发文单位负责,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保证电子公文长期有效利用。
  
  第四章 电子印章和VPNKEY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办公平台上运用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的电子公章密钥盘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各县(市、区)电子管理制作、颁发参照市本级执行,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各县(市、区)信息办(中心)负责本地办公平台VPNKEY的制作与颁发,原则上VPNKEY只向四套班子领导和不能通过政务外网登录办公平台的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销毁、换发按实物公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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