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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6-16
【实施时间】 2010-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面向城市普通居民的住房供应
  
  (一)加快编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统筹考虑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力,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和比例,尽快组织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规划要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把各类房源落实到建设项目上,落实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落实到具体地块。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配合。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完成3年住房建设规划并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稳定房地产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心理预期。要同步配套建立保障性住房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库,明确每个项目的建设时序、规划要求、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保证住房建设规划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在保持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的同时,着力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售的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满足不同收入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
  
  (三)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偏高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要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块,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定向供应本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对外销售和供应对象的条件由当地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限价商品住房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二、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
  
  (一)抓紧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深入分析中低收入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抓紧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近3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目标及分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于2010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新建、改建、政府购置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2010-2012年解决23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并轨,3年新增保障性住房6万户(每年不少于2万户),其中新建、筹集廉租住房3万套,不断提高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比重;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5万户。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3年竣工12万套,每年不少于4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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