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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确保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1188万平方米、17.29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工作节奏,优先改造规模大、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逐步解决零星分散的棚户区。对城市棚户区,要与相邻的棚户区、危旧房、旧厂区及城中村统筹安排,采取就近整合、项目捆绑方式集中连片统一改造。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凡符合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将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将安置小区调整到城市近郊或小城镇周边地区。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设区城市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2010年内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根据供应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既可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要引导鼓励大中型企业、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在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退出等机制。 (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安置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列入省建设投资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予以重点支持,切实保证供应;加强成本审核,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将对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计划、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促进作用。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督促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力求覆盖所有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并逐步上调至不高于12%。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定向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一)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提供房屋权属登记等相关信息。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 (二)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