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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检[2010]547号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7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组织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负责本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和了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和市纠风办等14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
  
  二、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2、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除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3、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4、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5、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于7月底前完成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市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文件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对全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范工作。
  
  1、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2、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①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②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③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④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⑥未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立项目收费的。属上述收费行为将一律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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