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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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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以城市中小企业集聚区为重点,有计划地持续开展广泛的知识产权宣传和知识产权知识推广,着力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城市中小企业集聚区创造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小企业的实施,将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作为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的重点内容,用5年时间,运用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体系包括远程教育网络等,培训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知识产权培训,为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训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四)开展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分期、分批在具有产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中选择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和品牌创造潜力的中小企业,实施重点培育。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辅导服务,指导企业建立自身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全面管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等各类创新资源,不断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支持和帮助具备条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区域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在具有产业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集聚区专利工作交流站。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信息检索、专利申请辅导、专利技术分析、专利战略研究制定、专利预警、专利工作交流、专利技术(产品)展示交易等为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区域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
  
  (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中小企业集聚区推动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盟、协会等,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等。对有条件的地区,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或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构增加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服务,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具体支持措施
  
  (一)中小企业项目支持。对纳入工程重点培育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其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参与行业标准制订、申报省部级以上新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等发生的费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必要的支持。
  
  (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与完善项目支持。对纳入工程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或知识产权辅导服务机构)开展的场地建设完善(改造)、行业专利数据库及服务设施建设等,予以必要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辅导服务项目支持。对纳入工程的知识产权辅导服务示范机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程实施的工作部署,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予以必要的支持。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工程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具体的配套落实政策和措施,要特别加大对纳入工程的中小企业集聚区和重点培育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辅导服务示范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方式。工程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的方式实施,每批实施以3年为一个周期。
  
  (二)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指导、协调组织工程的实施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推进工程实施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扶持资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进度安排。工程于2010年初启动,总的实施时间为5年左右。在工程总的实施时间内分批进行,每批实施单位的实施时间自被纳入工程之日起算,为期3年。
  
  (四)工程申报。
  
  1.申报程序。工程申报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选择本省(区、市)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中小企业集聚特色的城市申报,先由城市根据工程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与要求,编制所在城市申报方案,同时,由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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