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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4-01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城乡环境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加速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两年突破工程,2009年一季度前必须开工建设东川区、嵩明县、寻甸县、禄劝县、富民县、呈贡县和宜良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09年二季度前保证开工建设呈贡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西山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09年10月前完成昆明主城生活垃圾应急处理场和禄劝县撒营盘镇、云龙集镇垃圾处理场前期工作,确保年内实现开工建设;2009年12月要建成东郊垃圾焚烧发电厂并投入使用。
  
  3.持续加大市容环境保洁工作力度,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中开工的情况,市城管局要制定细化的街道清扫、垃圾清运、路面冲洗等作业规定,规范作业时间、次数、人员和装备,调整清扫保洁时间,增加清扫频次,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同时加大城市道路定期冲洗力度,通过清扫保洁与定时冲洗相结合,全力保障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各县(市)区务必要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充分调动社区和文明卫生监督岗力量,进一步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卫生死角“零申报”制度。
  
  4.完善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制度,强化城市垃圾处理征费手段,拓宽征费渠道。2009年内完成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工作,加强收费管理,彻底解决垃圾处理费收缴过程中“收缴率低”和“收费成本高”难题,提高垃圾处理费收取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市垃圾处理价格机制。
  
  5.加快实践环卫清扫、清运市场化运作,由市、区(市、县)城管部门制定清扫保洁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办法,运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管理规范、装备先进的环卫企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全面提升环卫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的质量。
  
  6.市建设局尽快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位置,确保2009年上半年落实2个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点位,并投入使用。2009年内,市城管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程序完成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并公布实施。
  
  (三)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1.切实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严格执行《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2.抓紧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市城管局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在2009年7月30日前,编制完成辖区建成区(或县城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明确规定广告设置点位、设置方式和技术规范,凡不符合规划,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公共户外广告资源。市城管局负责按《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共广告位置,依照相关法规组织拍卖工作。
  
  (四)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养维护工作
  
  1.进一步理顺城市道路管理体制,明确权责,依法管理。市城管局要积极参与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道路、桥梁、环卫、路灯和地下管线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对建成道路桥梁移交的有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管理维护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维修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要继续按年度计划实施好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安全检测,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道路桥梁管养工作,完善技术档案,发现病害及时督促各区制订维护计划,实施管养维护。
  
  2.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要求,按年度制定辖区内道路和桥梁的年度管养维护计划,并实施管养维护,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的审批管理,并切实做好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违章道路挖掘的查处力度。
  
  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管理维护职责的通知》(昆政文〔2009〕2号),市级财政根据全市道路桥梁管养维护计划,每年应核拨一定市对区“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根据辖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计划,确保核拨年度道路桥梁日常管养维护经费。
  
  (五)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和综合管理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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