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4-01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加强城乡环境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市城管局要积极指导和帮助法国城市照明管理集团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已签订的《昆明市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及综合管理协议》文本,开展对我市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和管理维护工作,努力实现预定节能达到35%和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的目标。
  
  2.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悬挂、架设、安装各类设施,损毁、损坏或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依据《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及管理规定》,由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3.对涉及道路照明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积极与市城管局衔接,严格按相关规范,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建设并统一移交管理。
  
  (六)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1.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严格按规定精简审批项目,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积极应对和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切实改善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环境。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从严整顿和规范出租汽车拒载、绕道、乱丢垃圾杂物、车容不整和议价收费等违规行为,维护客运市场正常秩序。
  
  2.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各县(市)区要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继续采取有效方式,全面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处罚程序,集中处置非法客运车辆,通过严查重处,广泛宣传,震慑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者,努力全面禁绝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同时,市城管、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工作的统一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督办考核。
  
  (七)加强静态交通服务设施管理
  
  市城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明确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市)区务必要履行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已建露天硬地化停车场进行生态化改造,拓展城乡绿化空间;新建露天停车场要将绿化工作纳入统一规划。
  
  (八)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1.市城管、公安、工商、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环境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持续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协调保障主城区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市)区必须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各类占道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持续整治,杜绝各类违法占道行为的出现;务必要督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强化属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其基层社会服务和管理的作用,积极主动展开针对违法占道行为的整治和宣传。此外,市商务局要切实加快各类集贸市场建设,疏堵结合,配合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对占道行为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2.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环境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加强对施工环境治理,辖区内施工责任主体必须对建筑工地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实行全封闭施工;从严规范运输建筑渣土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在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备设施;安全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
  
  五、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和运行机制
  
  1.制定出台《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督察办法》、《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定》、《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昆明市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规章汇编》以及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干部任免实施意见和执法人员录用规定等系列执法规范和工作规范,建立完备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2.建立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每季度、分管副市长每月、分管副秘书长每半月召开一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着力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体制、人员配备、装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案件移交处理,促使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完善,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