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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4.4.3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布置位置相同。
  
  4.4.5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其它规定
  
  4.5.1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3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4同一型号的自卸汽车和自卸半挂车产品,其举升方式和举升位置应相同。
  
  注: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5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附件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3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术语
  
  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如下图:
  
  (图略)
  
  5.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普通货车
  
  4
  
  半挂牵引车
  
  7
  
  轿车
  
  
  
  2
  
  越野汽车
  
  5
  
  专用汽车
  
  8
  
  
  
  
  
  3
  
  普通自卸汽车
  
  6
  
  客车
  
  9
  
  挂车
  
  
  
  注:
  
  1. 本表普通货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1、2.1.2.3.2、2.1.2.3.3条定义的,具有敞开式(平板式)载货空间的货车。
  
  2. 本表越野汽车,指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中第3.5条(G类)定义的车辆(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条定义的车辆)。
  
  3. 本表普通自卸汽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3.6条定义的,具有普通自卸货厢(加盖或者不加盖)和自卸功能、不属于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第3.1.3条(专用自卸汽车)规定的车辆。
  
  4. 本表半挂牵引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2条定义的车辆。
  
  5. 本表专用汽车,指符合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有关专用汽车定义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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