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潮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潮府办[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潮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集中开展季节性和节日性食品、乳制品市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农村食品市场等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5)贯彻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平台、服务平台和内部管理平台,建设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
  
  (七)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工作要点:
  
  (1)贯彻落实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2)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制度。
  
  (3)开展专项抽查和重点品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查处。
  
  (4)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估工作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工作。
  
  (5)强化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力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以上)应急处置率达到100%。
  
  2、主要措施:
  
  (1)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加工食品行为的专项整治,加强对餐饮业废弃食用油脂流向的监控,防止废弃油脂回流餐桌。开展小餐饮专项整治,依法取缔不具备基本条件、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小餐饮店。开展集体食堂专项检查,督促集体食堂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餐饮具消毒专项整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购入使用消毒餐饮具索证制度,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行为。
  
  (2)加强餐饮服务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做好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专项抽查,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和评价,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3)制订和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食物中毒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和事故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八)加强畜禽屠宰整顿。(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1、工作要点:
  
  (1)全面清理设施简陋、未纳入定点设置规划的屠宰场(点),坚决关闭已到期的过渡性屠宰场(点)。
  
  (2)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项管理制度、登记台账,实现溯源管理。
  
  (3)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
  
  (1)加强屠宰场(点)证照管理,对不符合卫生、检验检疫、排污等规定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取消证照。
  
  (2)整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猪肉出厂未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
  
  (3)规范生猪屠宰环节收取的各种税费,重点清查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九)加强保健食品整顿。(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1、工作要点:
  
  (1)加强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提高保健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查处违法行为,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2)提高保健食品监管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增强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2、主要措施:
  
  (1)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法规宣传贯彻。在国家《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组织举办全市监管人员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习培训活动。
  
  (2)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过程不符合保健食品GMP(良好生产规范)的行为。
  
  (3)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对缓解疲劳类、改善睡眠类和减肥类保健食品的专项抽检。
  
  (4)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假冒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1、工作要点:
  
  (1)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二级并逐步延伸到镇(街道)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报告。
  
  (3)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点,进一步完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4)建立快速、便捷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
  
  2、主要措施:
  
  (1)逐步建立全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网络报告管理和主动监测信息平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