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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7年1月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07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老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新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须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认证;在此之前已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新老版认证实施规则均可适用; 二、按老版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企业,自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由颁证认证机构结合跟踪监督进行转换; 三、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3号公告自2010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7:2010)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编号:CNCA-N-007:201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2010-01-26 发布 2010-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目的、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证书 7. 信息报告 8. 认证收费 附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规范目录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范围 1.1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4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食品生产、食品安全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历。 3.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国家承认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或以上的学历; --满足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中关于审核员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训、审核培训、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具备实施危害分析的能力; --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人员注册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审核员宜具有针对GB/T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特定种类的专业能力,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认证依据由基本认证依据和专项技术要求组成。 4.1 基本认证依据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4.2 专项技术要求 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在以上基本认证依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将本规则规定的专项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同时使用(见附件)。 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规则未提供专项技术规范的,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当依据以上基本认证依据的要求,按照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行业类别或种类的划分,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组织的专项技术规范,并按照《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要求予以备案。经备案后的专项技术规范,须经本规则确认方可用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5. 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1.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