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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对此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 --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5.3.8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食品链中的行业类别、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在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最少审核时间要求的基础上,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5.4认证决定 5.4.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 认证机构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有关初次认证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 5.4.2 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3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投诉。 5.5跟踪监督 5.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跟踪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增加跟踪监督的频次。 跟踪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应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跟踪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跟踪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跟踪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5.2 跟踪监督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监督活动的要求。 5.5.3必要时,跟踪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5.4跟踪监督结果评价 对于跟踪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撤销其认证资格。 5.5.5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通过与认证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5.5.6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跟踪监督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 5.6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获证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